一、参保范围
具有南宁市兴宁区户籍,除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
二、缴费标准
1、2020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年,个人缴费应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2、困难、特殊人群(低保对象、残疾人、五保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等)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三、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需先进行参保登记,已参保人员无需再进行参保登记即可直接缴费。
1、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居民进行参保登记。
2、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入户手续后由其亲属等到户籍所在地村级或社区就业社保服务平台窗口(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3、通过手机进行参保登记
通过关注“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进入“掌上办理”--“参保缴费”- -“居民医保参保”进行参保登记。为了简化经办流程和手续,建议采取手机进 行参保登记。
四、缴费办法
2020年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自助缴费渠道进行自主缴费或帮他人缴费。缴费渠道为关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局”APP官网、移动智能终端(POS)、持身份证到市县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广西农信社、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北部湾银行等12家签约银行储蓄网点柜台办理,也可延用原银行委托代缴(扣)参保费方式(具体由各镇办根据具体实际执行)。
五、参保缴费时间待遇享受期
1、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月15日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新生儿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报销待遇
(一)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三)住院医疗待遇
七、异地住院就医报销
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在规定基础上降低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