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消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进一步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具体调整为: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
也就是说,各级财政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2018年的平均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70元,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2018年的平均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210元。
不过,根据此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细则(试行)》修改意见征集稿,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内容中的家庭收入一项,这些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二)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四)政府给予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修复或重建的临时性救助金。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社会捐赠款(捐赠款用于全部医疗、住房修复开支后,所剩余的捐赠款除外)。
(六)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迁、普通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八)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独生子女费、计生奖励扶助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和护理补贴金。
(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
(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一)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十二)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城乡医保补助新增30元,大病报销提高
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制定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即大病保险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同时,要求个人缴费同步相应提高。
《通知》要求,新增筹资主要用于两方面:
一方面,要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建立健全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另一方面,要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降低并统一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对贫困人口加大支付倾斜力度,在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全面取消封顶线。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快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各地同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统一规范大病保险筹资及待遇保障政策,落实筹资待遇调整政策,于2019年底前按最新筹资标准完成拨付;切实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硬任务;全面做实地市级统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