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须知
一、基本原则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二、参保范围
(一)贵港市区域内除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所有具有贵港市户籍(包括取得贵港市居住证明)的城乡居民;
(二)贵港市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三)农林场、农垦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9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其他符合国家、自治区、贵港市相关政策规定可在贵港市统筹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三、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的财政补助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均逐年提高。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25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四、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
城乡居民应当在规定缴费期限内一次性缴纳该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连续参保缴费
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延迟至2020年2月底),从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初次或逾期参保缴费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初次或逾期参加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
中断缴费1年以上的续保人员,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下半年参保缴费
除出生三个月以内进行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外,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参加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将不能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
1.新生儿应及时取得合法身份,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缴费标准为250元/人。
2.新生儿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缴费,且出生后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3.出生当年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当年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当年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出生跨年度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如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出生当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缴费方式
2020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可采取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及其提供的各种自助缴费渠道、移动智能终端(POS机)、广西税务APP、广西电子税务局、虚拟户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