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宁夏区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原则、缴费标准、征缴时间等问题。
全区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时间,从2019年11月12日开始,到2020年2月底结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参保对象,由“一制三档”变为“一制一档”模式,不分档,2020年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280元。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切实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硬任务,持续改进医保管理服务,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
在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局)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基金运行状况,我区研究制定了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正式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保障、门诊大病保障、住院保障、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费用、符合规定的急诊急救费用均可按规定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13万元。新调整待遇政策新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管理,不设起付线,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报销比例为6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报销比例为70%,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30元(含一般诊疗费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门诊大病统筹起付标准仍为500元,除肾透析、苯丙酮尿症外,其他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确定为60%。肾透析按原政策中的三档参保人员报销政策报销,苯丙酮尿症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确定为65%,剩余35%纳入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住院费用保障中起付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700元、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确定为90%、83%、75%、55%。生育医疗费用仍然实行按人头包干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