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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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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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省、市(州)级财政补助按8:2比例承担,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具体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

住院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在扣除住院起付线(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100元)、需自费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后,到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看病报销比例不一样:按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80%、一级医院90%比例报销。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未按分级诊疗政策规定就诊的,医保报销比例在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下浮10%。符合转诊条件需转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住院治疗的,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医保报销起付标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未按规定转省外治疗的,执行30%的保底补偿政策。

异地就医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到省外住院就医的,在就医前首先必须到具有转外审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青海省心血管专科医院、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办理转外审批手续,市区参保人员持转外审批手续到中国人寿青海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三县参保人员持转外审批手续到到参保地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支公司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长期居住在异地需就医的,市区参保人员需在就医前到中国人寿青海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三县参保人员到参保地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支公司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年人均80元的标准从统筹基金中划转建立,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参保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8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9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不设封顶线。

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乙类项目的个人自付比

(一)药品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单价100元(含)以下100元-300元(含)300元以上
自付比例20%30%40%

(二)诊疗项目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单价100元(含)以下100元-2000元(含)2000元-5000元(含)5000元以上
自付比例20%30%40%50%

(三)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3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四)医用耗材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单价200元(含)以下200元-5000元(含)5000元-2万元(含)2万元-5万元(含)
自付比例20%50%60%70%

(五)血制品和吸氧费

血制品(不含药品目录内品种)和吸氧费个人先自付50%后,按政策规定报销。

不予报销的有: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境外就医的。以上四类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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