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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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咸安网民在咸宁网络问政平台上发帖咨询,自己办理的是咸安区城乡居民医保,在武汉医院做了肾移植,已办理转诊手续,想咨询抗排斥的相关药物报销怎么办理,是否需要办理其它手续?希望相关部门能帮忙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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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网民反映的问题,咸安区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 该网民咨询问题已收悉,其在咸安区温泉办事处花坛社区参加区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当前基本医疗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咸医保发〔2019〕36号)文件精神,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 I类病种6个:各类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功能衰蝎期、失代偿期)、器官移植术后,使用靶向药(谈判药)购药费用、慢性肾衰竭透析费用,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药物费用,根据具体病种病情、疗程用药量计算配额标准;门诊一般检查治疗用药费用,年定额补助3000元。以上两项门诊慢性病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该局已与该网民沟通好,准备住院病历送至温泉办事处医保窗口申请慢性病。慢性病审批通过后产生的门诊费用,按文件执行。该网民对咨询解答表示理解和满意。

以下具体介绍咸宁医保报销比例的具体数据。

一、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华律网提示:在咸宁医保报销中学生、儿童的报销比例情况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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