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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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附件1)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本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面向适龄儿童、少年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建立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源配置状况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合理设点布局,充分发挥与均衡配置本区公办教育资源,确保符合规定的每位适龄学生都享有相应的学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多层次的需求,构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社会环境,使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成为人民满意的阳光工程。

二、工作原则

1.在青浦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在区教育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生源分布和教育局招生事业计划,以“就近免试入学”为原则,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3.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改革招生入学方法,做好与“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的对接工作,试行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信息登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网上报名等办法,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2号)精神,全面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如选择在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青浦区教育局制定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登记入学招生的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

5.切实做好外来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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