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幼儿园学费收费标准,绍兴市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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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8〕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

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包括民办公助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民办公助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享受部分政府财政补助的幼儿园、由民办幼儿园承办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各地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及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其他民办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除民办公助幼儿园以外的幼儿园。民办公助和其他民办幼儿园的具体划分,由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财政补助占办园成本的一定比重等因素确定。

绍兴市区民办公助和其他民办幼儿园的具体划分,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财政补助占办园成本的一定比重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绍兴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批准。民办公助幼儿园的保教费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公助幼儿园在最高标准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区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主确定,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区教育主管部门将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汇总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自新学年起执行,以保持收费相对稳定。

各县(市)幼儿园保教费管理方式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方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和现行收费标准,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近三年公办幼儿园分类别平均保育教育成本及财政经费投入情况;

(六)价格部、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和调整保教费标准时,幼儿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三)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建议以及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分析;

(四)享受政府补助情况;

(五)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民办幼儿园向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时也应提供上述资料。

幼儿园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公办和民办公助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一定比例和实际住宿成本,以及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根据财政性经费的投入情况合理确定。民办公助幼儿园可适当考虑合理回报。

其他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确定。

对同一性质的幼儿园,可根据保育教育成本、财政经费补助等情况,结合幼儿园等级,分类或单独制定收费标准。对同一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在园时间长短、年龄大小、人数多少、课程模式不同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保教费标准。

幼儿在园时间由同级教育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规定。

绍兴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分等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类制定。三周岁及以上幼儿全日制保教费标准为:省一级(市区特级)幼儿园每生每月450元、省二级(市区一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50元、省三级(市区二级)幼儿园每生每月260元、准办幼儿园每生每月150元。全日制幼儿每天在园时间为9小时,幼儿园应建立教师值班制度,以确保幼儿安全,方便幼儿家长正常工作。在三周岁及以上幼儿全日制保教费基础上,三周岁以下幼儿保教费可上浮20%;不提供中餐及午休的,保教费减收40%;寄宿制保教费可上浮70%。

第十条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以及幼儿教材和配套用书、有关教学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以下项目:住宿管理(保育)人员工资,水、电费,住宿用品,房屋(设备)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等正常住宿运行费用支出。

保育教育成本和住宿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保教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绍兴市区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保教费标准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20%。保教费计算公式为:规定的月保教费标准×(1+20%)÷21天×实际保教天数(尾数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二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全市统一为:伙食点心费、被褥费、洗漱用品费、手工材料费、春秋游门票及交通费、体检费。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地方财政已将上述项目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城乡居民和未成年人医保向幼儿提供免费体检的,不再收取体检费。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绍兴市区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标准,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确定,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区教育主管部门将各级各类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标准汇总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方式。

幼儿园应对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进行单独核算,期末公布收支清单,与幼儿家长进行结算,多退少不补。伙食点心费应按月公布账目。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在发布招生简章之前办理收费备案。

第十五条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

第十八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还幼儿一定的预收费用。

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园日,终止时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由于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按教育、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幼儿园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的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绍兴市教育局、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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