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人数及录取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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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3277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毓秀路505号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第十条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是1999年首批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是由宁波大学举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确认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十一条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下设人文学院、信息工程学院院、法商学院、设计艺术学院、生命医学学院、机械与建筑学院、应用技术学院等7个下属学院,设有50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现有在校本科学生9680余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15个省 (市、自治区)招生, 招生计划、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浙江省内除单独考试单独招生专业(简称“单考单招”)外,艺术类专业面向艺术类第二批招生,体育类专业在体育类一批招生,其他专业面向普通类(含普通类提前)招生。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调取考生档案。

第十七条 浙江省实行综合改革录取方式,具体如下:

1.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平行录取

(1)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位次,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投档比例为1:1。

(2)考生位次:普通类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艺术类(美术类)考生位次按该类别所有考生综合分成绩高低排序,综合分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术科)成绩,仍相同时,再按普通类的规则根据文化成绩进行排序;体育类考生位次按该类别所有考生综合分成绩高低排序,综合分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术科)成绩,仍相同时,再按普通类的规则根据文化成绩进行排序。

2.单考单招的录取原则按省教育考试院公布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外招生批次,录取规则具体如下:

1.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根据各省(市、自治区)专业的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

2.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3.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投档总分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高低排序,若文化总分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有特殊规定省份则遵循该省文件执行)排序,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4.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等级须达到4C1合格及以上,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2C及以上。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若仍相同,按江苏省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学校采用各省(市、自治区)的美术统考成绩。除有明确录取办法的省(市、自治区)外,对文化、专业(术科)成绩均符合报考要求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专业(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分=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计)×50%+ 专业成绩(按满分100分计)×7.5×50%。

第二十条 体育类专业:对文化、专业(术科)成绩均符合报考要求的考生,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综合分计算办法,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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