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确定
春节期间,备受关注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对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据悉,我省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留出10年过渡期,期间退休将确保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意见自10月1日起实施。
改革原因
养老保障“双轨制”引发制度改革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费由单位负责,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障的“双轨制”。随着的发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社会反映强烈,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1月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后,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为国务院《决定》发布后首个启动改革的省份。
改革范围
涉及全省三类工作人员 离休人员除外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需要说明的是,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要继续推动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并调整相关待遇。
缴费方式
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意见规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缴费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和低于60%的,分别按300%和60%确定。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这样规定,符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与企业缴费政策保持一致,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有利于促进缴费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待遇。
在缴费基数方面,我省根据国家政策精神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凡国家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