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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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免教育费附加等收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金融支持工业增效升级的措施,壮大实体经济基础;决定推动《中国制造2025》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部署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其中,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今后一般不再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保留的全部进入目录清单,公开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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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记者从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看到,为了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纳税人能够全面了解掌握、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打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充分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潜能,该局发布〔2016〕1号公告,其中对于当前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集合梳理”。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

小微企业主,经常有这样的烦恼,刚刚起步经营,收入不稳定,税不知道该咋交?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内容显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另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这样定义,主要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与此同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值得一提的是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键词:科技创新企业

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优惠政策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在新办服务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也有优惠政策。

记者了解到,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自有住宅新办服务业企业,原有登记的房屋规划用途不变,2年内免征房产税。

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基地,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科技创新方面,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关键词:促进就业创业

如果你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符合下面条件,同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记者了解到,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退役士兵或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及附加费用和企业所得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退役士兵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还有,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的上述人员占企业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最后,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或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费用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费用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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