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内退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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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内退有何规定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本人都可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还指出,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2.事业单位干部

在事业单位中,正常退休的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均应满10年。男年满55周岁,工作满20年,经组织批准的可申请提前退休,但专业技术人员从严掌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也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3.事业单位工人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申请提前退休。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和休病假人员进行医务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精神,我们将组织2012年上半年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提前退休和休病假人员的医务鉴定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 具体条件

1、提前退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长期休病假的人员。

2、休病假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 且不能恢复工作的;2011年4月份及在此之前参加过全市医务鉴定,经福利科审批已经休病假,但病假时间已经满1年或超过1年需要复检的,应重新申报近半年的连续病历材料并参加医务鉴定,鉴定后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已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的人员,一般应予办理退休;工作人员因工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已达到病退年龄的人员,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二、 具体要求

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病因,在申请书上署明同意病退或病休,出具近半年内县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材料,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汇总,以正式文件报市人事局福利科;对人事局批准已休病假人员,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六个月的,由病休人员所在单位及时上报人事局福利科减发工资基数,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对于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三、上报时间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认真履行申报手续,并向相关人员说明有关待遇规定,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人事局福利科,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6日,联系电话:617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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