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病退最新规定具体如何?包含哪些内容呢?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手续。
二、申请病退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作人员本人人事档案。
(二)本人病退申请,要详细说明发病时间、治疗情况及现在身体状况。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鉴定表》一式一份。
(四)一年以上的门诊病历原件,其中住过院的人员要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肿瘤病人要提供病理报告,住院病历复印件和病理报告须加盖所住医院医务科印章。收费收据复印件。
(五)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张。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六)报精神科的工作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所在单位还要出具由单位负责人、工会主席(组长)、医务人员等共同签名的证明。报骨科方面疾病的工作人员,如果有医院检查时的x光照片,报名时一并提供。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和休病假人员进行医务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精神,我们将组织2012年上半年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提前退休和休病假人员的医务鉴定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 具体条件
1、提前退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长期休病假的人员。
2、休病假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 且不能恢复工作的;2011年4月份及在此之前参加过全市医务鉴定,经福利科审批已经休病假,但病假时间已经满1年或超过1年需要复检的,应重新申报近半年的连续病历材料并参加医务鉴定,鉴定后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已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的人员,一般应予办理退休;工作人员因工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已达到病退年龄的人员,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二、 具体要求
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病因,在申请书上署明同意病退或病休,出具近半年内县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材料,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汇总,以正式文件报市人事局福利科;对人事局批准已休病假人员,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六个月的,由病休人员所在单位及时上报人事局福利科减发工资基数,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对于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三、上报时间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认真履行申报手续,并向相关人员说明有关待遇规定,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人事局福利科,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6日,联系电话:6172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