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HR如何处理医疗期员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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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从2009年入职杭州市滨江区某互联网公司,一直从事技术开发工作。今年一月五号时,刘某因身体不适请病假去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由于需要住院治疗,但因在杭州无人照看,故向公司请假两月回老家江西进行治疗(有相关病例为证)。三月二十号,刘某从老家回到杭州发现其职位已被他人替代,刘某找到HR讨要说法,HR表示刘某请假时间太长,公司已决定将其开除。刘某向滨江区劳动监察大队提起投诉。最后裁定刘某公司支付刘某两个月的病假工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50%。病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0%的,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0%计发)和赔付十二个月工资。

每个HR在应对员工医疗期时,显得特别的无助,特别是在处理医疗期员工关系时感觉特别的委屈。应对医疗期,我们该怎么做?下面5个文件需要熟知: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四条工作年限划分医疗期: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到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2)、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4、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作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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