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十大权利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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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东身份权

出资者将自己的资产投入公司后,资产脱离自己,变成了公司资产,股东换取的是首先是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体现在:

(1)公司向股东签发的文件,如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

(2)公司向国家备案的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否则,如果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尽管可以取得股东地位(如隐名股东),但却不能对抗第三人。

2、参与重大决策权

中小投资者可以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股东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和质询权。

(1)如何才能有效地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呢?

作为股东,您有权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以进一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及相关业务活动。这有助于您更有效地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

(2)股东是否只有到股东大会现场才能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呢?

不是。上市公司股东可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表决。以投资者购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为例,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都可以通过上交所系统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1)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有权选择股东代表董事;

(2)通过选择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再去选择经理层;

(3)股东通过股东会可以选择监事;

(4)通过选定的监事、董事来监督经理层。

4、资产收益权:核心是分红权

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成为该公司股东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获得收益。股东获得资产收益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司分配股利、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以获得差价收益(即资本利得,也就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收益)和参与公司解散结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等。

上市公司分配股利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现金股红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以货币形式向股东发放的股权利;股票红利也称“送红股”或“送股”,是上市公司将可分配利润折算成股票(红股),按照持股比例无偿向股东分派的权利。

如何获得分红?

作为股东,是否能获得上市公司分红,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供分配的利润,还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决议。只有这样,您才可能根据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公司分红。

5、知情权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的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以下公司文件:

(1)公司章程;

(2)股东会会议记录

(3)董事会会议决议;

(4)监事会会议决议;

(5)财务会计报告,但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6、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相关知识: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否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决议撤销权

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9、退出权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0、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所谓诉讼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股东的诉讼可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权,对其权利的侵害人就其个人范围内造成的损害提起的诉讼。派生诉讼是指股东代行公司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侵害人的诉讼。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决议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公司拒绝股东合理的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要求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异议股东与公司达不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异议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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