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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今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下面思而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入口,欢迎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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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

限制628万人次买机票、229万人次坐高铁 3月12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周强在报告中说,2017年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改革,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实质进展。在全社会大力支持下,各级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共受理执行案件614.9万件,执结507.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31.6%和33.1%,执行到位金额1.5万亿元,同比上升54%。

周强指出,最高法院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完善执行权运行及内外部监督机制。首先向法院自身不规范执行“开刀”,全面清理积案,摸清案件底数,建立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网络平台,实现在线全程监控,有效解决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贯彻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制定财产保全等司法解释,解决乱执行、超标的查封等问题,在执行环节有效保护产权。发挥我国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推动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破解长期存在的“查人找物”难题。与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10多个部门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执行法官足不出户即可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和相关信息,实现了执行模式的根本变革。

周强在报告中指出,大力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各级法院累计网拍43万余次,成交额2700多亿元,成交率达到90.1%,为当事人节省佣金81亿元,既提高了财产变现率,又遏制了拍卖中的腐败。

周强在报告中提到,为推进“信用中国”建设,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法院会同国家发改委等40多个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高消费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信用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限制628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229万人次乘坐高铁。湖南、黑龙江、江西等地法院深化异地执行协作。

周强指出,河南、河北、山西、内蒙古、福建、广西、四川等地法院通过专项执行活动,形成打击“老赖”高压态势。依法惩治拒不执行裁判行为,司法拘留1.6万人,追究刑事责任2167人,让司法裁判真正成为惩治违法失信的利剑。

最高法:不得将未成年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今天上午,最高法举行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查明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三个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新闻发布会。其中公布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修改决定》对纳入失信名单的实质要件、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 、救济程序和删除失信名单的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增加规定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2013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和普遍欢迎。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若干规定》有关救济途径、失信名单的退出等规定不尽完善,制约了公布失信名单制度效果的进一步发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在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出行、旅游、投资、消费等方方面面都已受到限制,基本处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状态,惩戒力度非常严厉。这就要求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更加科学、严密、人民法院在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应更加审慎、规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施《若干规定》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环境的新变化、新发展,决定对《若干规定》进行修订。

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失信名单的实质要件

“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是最核心、最重要的条款。”孟祥提出,本次修改对《若干规定》有关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特别规定,对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等情形,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不得据此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一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规定了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

“《若干规定》中没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导致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就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大量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纳入失信名单人数不断增多。”孟祥表示,截至目前,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4万例,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不规定纳入失信期限,不利于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使公布失信名单制度“以惩促信”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本次修改增加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错误 当事人可申请删除

孟祥指出,《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但具体程序没有明确,导致实践中被执行人的救济权没有得到充分、有效保障。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予纠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删除相关失信名单

孟祥表示,本次修改增加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纳入失信名单针对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不予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标准和实体标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其失信信息。但考虑到上述规定出台时间不长,实践中存在没有严格完成“规定动作”就终本的情况,且由于目前财产查控手段的局限性,终本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事实上绝对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并未规定案件一旦终本后就立即删除失信信息,而是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人民法院才删除失信信息。这样规定较好地兼顾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的平衡,确保了失信名单制度效果的有效发挥

孟祥强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免受失信惩戒,但仍然不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所列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高铁、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即还要被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的限制仍然较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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