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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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单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性裁员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6.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50%)

7.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1+50%)×n(1

第二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单位在以下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第三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

赔偿金=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赔偿金的计算

赔偿金=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合理的调查费用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1.赔偿金总额的计算公式

赔偿金总额=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承担70%以上)

2.用人单位赔偿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赔偿金=赔偿金总额×n(70%≤n≤1)

3.劳动者赔偿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赔偿金=赔偿金总额-用人单位的赔偿金份额

第五条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订立劳动合同、订立无效劳动合同、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健康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金的计算

赔偿金=应得工资收入×25%

2.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赔偿金的计算

赔偿金=医疗费用×25%

3.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损害赔偿金的计算

赔偿金=医疗费用×25%

第六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

1.违法解除赔偿金=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赔偿金=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合理的调查费用

第七条竞业禁止的补偿

补偿费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部分省市有地方性规定,一般为该员工离开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一定比例,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和各类补贴?

按照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来计算(如果该计算结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九条哪些违纪行为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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