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企业存在哪些风险【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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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用期内企业存在哪些风险

1、试用期结束签订劳动合同

风险: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试用期的期限随意约定

风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单独约定试用期

风险: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下一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4、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

风险: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并要求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还应加付赔偿金。

5、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风险: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社保部门投诉,社保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补缴。

6、试用期任意延长

风险:未经协商或虽经协商但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续订劳动合同时再次设定试用期

风险: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再次约定试用期的,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试用期随意辞退员工

风险:在试用期内,只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存在其他过错性的事由,用人单位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此时,员工即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9、试用期内对员工出资进行专项培训

风险: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二、试用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在试用期内,法律对劳动者的利益也是作出了保护的,如果有企业肆意侵犯试用期劳动者的利益,那么就会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具体试用期内企业存在哪些风险,请各位仔细阅读上文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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