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最低工资调整标准,宜春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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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调整后宜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开区劳动保障与安监局、宜阳新区社会事业局、明月山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各用人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07号)精神,我市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了调整,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请各地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袁州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适用二类区域,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4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4.3元/小时。

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适用三类区域,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3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3.4元/小时。

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适用四类区域,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1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1.8元/小时。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有关要求

1、凡全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其最低工资收入不能低于以上新标准,从10月1日起未达新标准的应调增到新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2、月最低工资不包括的部分: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费用。

3、非全日制用工指日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4、各地要把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宣传落实到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并加强新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确保新标准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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