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各部门相关处室,各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109号)规定,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17号)要求,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执行二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元/小时;周至县、户县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元/小时;蓝田县执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