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多少钱,南宁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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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多少钱,南宁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从2018年2月1日起,梧州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等地上涨280元

此次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四类调整为三类,即由此前的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调整为1680元、1450元、1300元。

第一类是1680元/月(月薪制,下同),比2015年提高了280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和防城(含东兴市)钦州市。

第二类是1450元/月,提高了240元,适用于区内其他7个市。

第三类是1300元/月,适用于各县、各县级市和自治县。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每小时13.5元、11.5元、10.5元、9.5元调整为16元、14元、12.5元。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非货币性收入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员周夏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

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最低工资内除了“五险一金”中需扣除个人缴纳的部分,其余的加班费、特殊津贴、非货币性收入(如食物等)都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广西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

已签劳动合同低于标准要改

1995年起广西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那么,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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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

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2018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档由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70%提高到80%。

举个例子:

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400元/月×70%=980元

2018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680元/月×80%=1344元。

符合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明显提高。

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试用期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按照规定试用期工资也相应提高。

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工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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