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各市最低工资标准,吉林最低工资标准数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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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月工资标准出炉

记者从吉林省人社厅获悉,吉林省将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执行期为2015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调整后新的工资标准按3个档次划分:长春、吉林市区工资标准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13.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工资标准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12.5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工资标准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11.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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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岁尾,保障农民工工资不再被拖欠,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通化市人社局综合施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一是建立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制度体系。日前,通化市出台了《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办发[2016]32号)、《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通化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通市政办函[2016]26号)和《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通人社联字[2016]16号)三个文件,建立起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制度体系,为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形成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机制。成立了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为总召集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市法院等17个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的联席会议,主要负责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制定政策措施;督促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对相关任务完成情况开展定期督查;研究解决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是组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等,检查采取重点单位逐户踏查的方法进行,主要检查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时排查化拖欠隐患。

四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都要与农民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是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都要建立职工花名册,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是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施工总承包企业都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和行业主管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七是落实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或不予办理开工备案,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八是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保障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4%的比例到政府指定的银行存储保证金。市、县(市、区、开发区)分别建立不少于500万元和200万元的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兜底保障。

九是推行农民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是施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通过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

十一是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网格网络平台和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

十二是督促企业守法诚信。将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业社会公布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拖欠工资失信企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用平台及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十三是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企业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严禁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十四是属地管理和从严追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保障农民工工资和解决拖欠问题负总责,市政府已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对农民工待遇保障工作实行警示和行政问责制度,将根据不同情况向当地政府下发建议函、警示函和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是加强部门监管责任。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7个部门责任进行了分工明细,对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相关工作人员不尽职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六是开辟处理欠薪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对集体欠薪争议案件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案件挂牌督办。

截止目前,全市95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用人单位落实了按月或者按计件支付工资规定;实行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涉及农民工8538人;在市本级25个在建项目工程的3435名农民工中试点推进了简易劳动合同和备案;在市本级建设领域8个用人单位进行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试点,在3000名农民工中推行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通化市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试点实施了维权信息公示;全市两级政府都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年内收缴保证金2713.95万元;立案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54件,涉及农民工1576人,解决拖欠工资1809.27万元,结案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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