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最低工资标准,桂林最低工资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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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这里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么2019年桂林最低工资多少钱?桂林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规定?以下为你介绍关于2019年桂林最低工资的相关信息。

24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桂林市最低工资标准将进行调整,其中,城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400元增至168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的最低工资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桂林市城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16元/小时。桂林市辖各县、自治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1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12.5元/小时。本次最低工资调整的幅度较大,桂林市城区工资标准每月增加了280元,增长幅度达到20%。桂林市辖各县、自治县每月增加300元,增长幅度达到30%。

同时,最低工资的调整还将带动劳动者其他待遇的增长。首先,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金额为1400元/月×70%=980元,2018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金额调整为1680元/月×80%=1344元。其次,最低工资涨了,职工医疗期的工资也相应增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按照规定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也相应提高。

失业保险金

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2018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档由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70%提高到80%。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

1400元/月×70%=980元;2018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680元/月×80%=1344元。符合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明显提高。

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最低工资涨了,职工医疗期的工资也相应增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试用期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按照规定试用期工资也相应提高。

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

工资、生活费跟着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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