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这里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么2019年扬州最低工资多少钱?扬州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规定?以下为你介绍关于2019年扬州最低工资的相关信息。
日前,我市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8月1日,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按江苏一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增加130元;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按江苏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830元,增加110元。
据了解,调整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增加130元,增长6.88%;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830元,增加110元,增长6.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8.5元,增加1.5元,增长8.82%;县(市)16.5元,增加1元,增长6.45%。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局开发区办事处、生态科技新城办事处、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22号),现就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按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元。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