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辽宁省政府批准,我市于1月1日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本市(区)(含沈抚新城)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抚顺、清原、新宾三县最低工资1200元,同时还上调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从全省范围来看,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共分四档,一档为1530元,二档标准为1320元,三档标准为1200元,四档标准为1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档标准为15元,二档标准为13元,三档标准为10.8元,四档标准为9.5元。《通知规定》,我市市区及三县新调整的小时最低工资分别执行省二、三档标准,即13元和10.8元。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此次调整是辽宁自1994年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9次调整,第8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1050元、抚顺县920元,清原、新宾两县为900元;第8次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为9.8元,三县为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