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章及录取分数线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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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校单独录取在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就读,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现将具体方案公布如下:

一、领导机构

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择优录取。

二、招生计划及专业

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为55人;签约人数根据报名及测试情况确定,控制在100人以内。

招生专业:哲学、经济学、法学、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英语、新闻学、应用心理学、工商管理、国际商务、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社会学、社会工作和公共管理类等共14个专业及1个招生大类。

三、工作程序

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工作程序见下表:
 

序号

环节

时间

内容

1

公布简章

4月中旬

公布招生简章

2

报名

4月15日-5月5日

考生报名(报名系统于5月5日15:00关闭)

3

资格审查

6月3日前

审查报名材料,公布允许参加测试名单

4

测试

6月16日

组织考生到校测试,确定入围名单及签约政策。

5

公示

6月中下旬

在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入围名单

6

录取

7月

录取


四、报名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报名考生须符合当年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报名条件,勤奋好学、成绩优良,文理不限。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具体实施区域和考生户籍、学籍资格审核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考生自主报名,每所中学名额不限。

五、报名方式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

考生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完成报名申请,考生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下载打印报名表(需要按系统要求上传),连同个人自荐书(包括个人经历及体会、曾获奖项、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后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需要考生亲自书写,系统内不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能反映学生发展经历和水平的获奖证书复印件、照片等有关材料(不需要在系统内上传),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寄到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其他寄送方式无效),封面必须明显标注“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申请材料”。

考生寄出报名材料的截止时间为5月5日,以当地邮戳为准。申请材料寄送方式若不符合寄送要求,恕不接受报名。每名报名考生材料请单独寄出,请认真组织材料,本次报名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充或二次邮寄。无论学生最终录取与否,申请材料恕不退还。

报名时间:4月15日—5月5日,报名系统将于5月5日15:00关闭。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102249收件人:招生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

学校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遴选,择优选拔部分考生来校参加测试。准予参加测试的考生名单将于6月在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六、考核办法、入选考生确定标准及录取要求

考核形式为面试。学校将组成专家小组重点考核学生潜质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校按面试分数排名确定入围考生及签约政策,签约政策分为两种。入围考生高考实际成绩(不含加分)达到我校在当地最终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且在第一批录取分数线上的,高考第一批录取的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省级招办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学校予以录取。入围考生中特别优秀的,高考实际成绩(不含加分)达到所在省份第一批录取分数线的,高考第一批录取的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省级招办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学校予以录取。

允许考生报考的14个招生专业和1个招生大类中,凡在考生高考报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科类投放计划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将在普招录取中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经学校考核认定入围的考生,列入我校候选人名单,在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入围考生须在填报高考志愿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省级招办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七、咨询、监督及申诉

(一)咨询方式

招生办咨询电话:010—58909122

招生办自动传真:010—69743924

(二)监督机制及申诉渠道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对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进行监督。在招生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个人或中学,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关资格。

纪检监察部门联系方式如下:

电子邮箱:jjw@cupl.edu.cn电话:010—58909067

八、其他注意事项

1.考生报到时需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否则不予报到。测试期间食宿自理。对于经济困难考生,符合贫困标准的,可向我校书面申请交通、食宿补助。

2.本简章由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教育部及我校有政策调整,则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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