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称申报系统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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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规〔2021〕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0日

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职称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评委会)以及与本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是本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开展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经省人社厅授权备案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以及用人单位等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称评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六条 省人社厅根据工作需要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对相关评审机构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职称评审工作采取自主评审、评聘结合和社会化评审三种形式。

第八条 职称评审采用体现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省人社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省级标准。各市(州)参照制定市(州)级标准,各县(市、区)参照制定县(市、区)级标准,各自主评审(试点)单位参照制定本单位标准,并报省人社厅备案。单位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县(市、区)级标准 ,县(市、区)级标准不得低于市(州)级标准,市(州)级标准不得低于本省标准,省级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

第九条 省人社厅指导各级评委会组建评委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三年,期满应重新核准备案。专家库构成要科学合理,主要以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等领域业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公道正派的专业技术类专家为主,且经验丰富、业内权威的基层专业技术类专家应占一定比例。专家库原则上不得少于100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作为专家库成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省人社厅负责对各评委会实行分类授权评审机制。评委会须按照规定的评审系列专业、职称等级和人员范围开展工作,根据专业可设若干个评审组。未经授权擅自组建的相关评委会,其评审行为及结果无效。

省人社厅对评委会及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核准备案时应明确评审机构、评审专业、评审层级、评审人员范围、评审专家名单、评审量化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人社厅每年发布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部署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开始部署上一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当年第三季度末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委会须按照规定的评审系列专业、职称等级和人员范围开展工作。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须经省人社厅批准方可暂停开展或增加次数。

第十二条 评委会原则上不得组建综合性评审组。正高级评委会可以评审同系列或专业其他级别职称,副高级评委会可以评审同系列或专业的中级和初级职称。

同系列或同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采取联合评审方式,共同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评委会须严格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所属专业的评审标准条件、评审规则及政策,具体指导本评委会受理范围内申报人员、推荐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委会须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按照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条件,并报省人社厅审核、备案。

2.自主评审和评聘结合单位的评委会依据评审条件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分级分类申报;社会化评审评委会通过全省职称申报系统统一申报。

3.自主评审和社会化评审评委会结合申报情况,提出例会申请;评聘结合单位评委会根据申报人数和单位空岗情况,提出年度评聘数额意向,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市县人社部门核准后,并向省人社厅提出例会申请。

4.经省人社厅批复同意后,各评委会按照规定程序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聘)工作,并将评审(聘)结果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

5.评聘结合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须在本单位评委会组织下开展,在职称评聘期间须按照规定程序评聘,对非评聘期间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自主决定的方式予以聘任,并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不受当年岗位使用数额限制。

第十五条 各评委会应加强日常工作管理,指定坚持原则、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评委会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省人社厅将建立完善职称工作人员奖惩机制,对工作业绩和贡献突出人员给予激励,对造成严重工作事故或违规违纪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责处理,并建议调离职称工作岗位。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条件。

1.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申报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以考代评”“考评结合”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资格。

4.自由职业者、离岗创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5.职称申报不与申报人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挂钩。

第十七条 从域外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海外留学回国人才、优秀博士后人才和省内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人才、离岗创业人才、激励性政策扶持人才、援外人才、援疆人才、援藏人才、机关分流和部队转业人才、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城镇化特色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乡村振兴人才和新业态人才等按规定开展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倾斜。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继续教育学习经历,完成规定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第二十条 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省级目录,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资格起始时间自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取得日期起算。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经评审管理机构确认后,即可在我省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和各评委会具体要求,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未签署《诚信承诺书》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相应考评推荐机构,考评推荐机构参与主体应由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管理干部和本单位同行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人事管理干部应对申报人员的相应资格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齐全、准确;本单位同行专家应对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进行评价;本单位领导应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履岗尽责情况进行考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整个考评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公众场所或工作网站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人事代理机构、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单位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

1.实行职称评聘结合或自主评审的单位,自主开展规定范围内系列专业的职称评聘工作。

2.实行社会化评审的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无异议后,逐级报相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申报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报送所属市州人社部门审核,经审核无异议后,由属地市州人社部门正式行文委托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申报人员,经本单位审核无异议后,正式行文报送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二十九条 各评委会须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受理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不得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评审材料。

第三十条 各评委会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员的基础信息和相关材料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申报人员存在的问题和需补齐的材料,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弄虚作假、被实名举报查实的人员予以备案,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各评委会在材料审核工作完成后,须对全部审核确认的参评人员进行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

第五章 核准、评审、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评委会应在例会前5个工作日,以正式行文方式向省人社厅报送《例会申请》,并附《评委会专家库名册》《参评人员名册》(附电子版)。评聘结合单位还应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数额核定表》。

第三十二条 省人社厅对各评委会申报的例会申请进行审核后下发例会通知。各评委会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委人选,进行例会评审。

第三十三条 省直评委会委员人选原则上应由中直驻省单位同行知名专家、基层单位或非公经济组织同行专家和省直同行专家按照3:3:4比例构成;市(州)评委会委员人选原则上应由中省直单位同行专家、基层单位或非公经济组织同行专家和市直单位同行专家按照4:3:3比例构成;评聘结合单位评委会委员人选原则上应由外聘同行专家和本单位同行专家按照3:7比例构成。

第三十四条 评委会委员组成一般为单数。按照系列组建的评委会须为25人以上,按照专业组建的评委会须为11人以上。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当不少于当次应出席评审会议委员总人数的2/3。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后补投票。

第三十五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评委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评委在同一评委会内一年参与评审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根据申报人员的情况可下设相应学科专业评议组,每个评议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第三十七条 评委会评审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意人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委总人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三十八条 各评委会对参评人员实行分级分类评审。对评聘分开事业单位和企业里的参评人员实行分类评审;在同一系列里,对参评人员按省、市、县三级分组评审。

第三十九条 各评委会在职称评审中采取盲评初审、答辩复审、专家共议和现场公布结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各评委会须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备案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名单、会议议程、评审过程中重要情况和意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须有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员和纪检监督人员签名,做好存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 评聘分开或自主评审系列评委会按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分别不高于申报人员45%、55%、70%的比例确定评审通过人员。评聘结合一般应在单位空岗数额的40%以内自主评审。单位评聘矛盾突出,符合条件人员较多时,可以根据实际适当突破,但应保证不超单位空岗数额的80%。

第四十二条 各评委会须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社厅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评审工作情况报告(正式行文并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评审会议的基本情况、申报人数、通过人数、未通过人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及电子版;

3.其他需要报送材料。

第四十三条 省人社厅分期分批对各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由省人社厅统一发文公布。未经省人社厅公示备案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四十四条 省人社厅公示备案结束后,各评委会到省人社厅领取相应级别和数量的职称空白证书,按照省人社厅下发的职称证书编码规则自行打印后报省人社厅统一用印,用印后由各评委会做好职称证书发放工作。评审通过人员资格取得时间以该评委会评审通过年份的1月1日为准,评聘结合单位评审通过人员岗位聘用时间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算。

第四十五条 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须及时将相关证表及复核材料返还参评人员所在单位。

第四十六条 省人社厅建立全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推行“不见面”高效便捷服务。

省人社厅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供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

第六章 纪律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职称评审工作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单位和相关受理机构三方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检查。各评委会例会期间须主动接受同级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省人社厅组织市(州)人社部门和监督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对各评审机构和评委会职称评审材料审核情况、评审组织情况、公示情况及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情况、评审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评审档案保管情况以及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有重大失误和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评委会,给予停止职称评审业务或取消授权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各评委会要建立完善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具有下列违法违纪违规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立档备案,严肃追责。

1.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社部门或者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2.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社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社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社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社部门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评委会要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和评审费支出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条 省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评委会、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职称评聘工作有关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5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党校(行政学院):

为深入贯彻《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人才评价机制,为吉林省干部教育事业提供重要人才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党校(行政学院)

2021年10月20日

吉林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党校(行政学院)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有关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人才评价机制,为吉林省干部教育事业发展提供重要人才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一线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专业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职称分为助教(初级)、讲师(中级)、副教授(高级讲师)(副高级)、教授(正高级)。

第四条 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

坚持党校姓党,旗帜鲜明讲政治,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具备从事党校教学研究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及语言能力和必需的身心条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第六条 申报上一层级职称,需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年限以省人社部门规定为准,在基本条件中不再规定。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3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人员;

(二)近3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

(三)近5年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第三章 申报人员评审条件

第八条 助教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初步掌握党校教学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备从事党校教学科研的能力,能够在高、中级教学科研人员的指导下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二)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45学时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讲师

(一)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掌握,具有独立进行教学和科研的能力,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胜任本学科专题课程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助教以来,累计主体班次授课达到12学时以上。

(三)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教学效果良好。

(四)能够独立发表论文或撰写研究报告;参与本学科相关领域的课题或项目研究,做出一定成果。

(五)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90学时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 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教职称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职称后,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任职满4年。

第十条 副教授

(一)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对其中某一专门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将其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中,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胜任本学科专题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成绩显著。任讲师以来,累计主体班次授课达到60学时以上;以博士学位参评,须取得博士学位后主体班次授课达到24学时以上。

(三)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方式、方法,教学效果良好。

(四)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作为学术骨干,能够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独立撰写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论文,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做出较大贡献,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重要项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90学时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教学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任职满5年。

第十一条 教授

(一)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学科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是本专业或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二)胜任本学科专题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水平高,成绩显著。任副教授(高级讲师)以来,累计主体班次授课达到100学时以上。

(三)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方式,具备指导青年教师及研究生的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四)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作为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在本学科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促进本学科发展,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90学时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职称后,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任职满5年。

第十二条 不具备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学历、年限等要求,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畅通人才发展通道。

(一)对取得重大理论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申报高级职称时,教学工作量完成评审标准的50%即可且科研成果不作限制性要求。

(二)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职称时教学课时和科研成果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方面表现、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加盖部门印章。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按照《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将评审结果在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学院、团校等干部培训校院参照执行。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人社规〔2021〕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持续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顺应“四新经济”发展趋势,引导各类人才向“四新经济”集聚,探索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价标准,实施更加开放、更加完善的人才评价体系,现将《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0日

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我省集聚和培养新技术、新产业、新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推进我省新职业(新业态)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参照2019年以来人社部陆续发布的新职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

(一)高新技术领域: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等产业领域民营企业或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新型经济领域: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产业领域民营企业或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育婴服务、家政服务、汽车代驾服务、在线教育服务、在线医疗服务、自营驾驶服务、安全保卫服务等从事社会服务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层级设置

高新技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新型经济领域营销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营销师、中级营销师、高级营销师和正高级营销师。

新型经济领域社会服务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社会服务师、中级社会服务师、高级社会服务师和正高级社会服务师。

三、评价方式

按照“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方式实行社会化评审,并纳入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统一安排。申报人通过评审取得吉林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职称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四、评审机构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新职业(新业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新职业(新业态)各领域正高级、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承担。逐步探索将新职业(新业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下放到各行业协会。

五、评审原则

根据我省相关系列(专业)通用申报评审条件,结合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充分体现新职业(新业态)专业技术人员特点和工作实际,畅通申报渠道,以市场评价为导向,遵循“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制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一)严格评价标准条件

1.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称评审工作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主要衡量标准,重在业内、市场和社会认可,重在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创新成效。

2.科学制定评价标准。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称评审条件要贴近实际工作需要,充分考虑新职业(新业态)发展需求确保评价标准导向鲜明、客观科学。

3.丰富评价方式。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称评审要综合采用考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提高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 开辟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1.放开专业限制。结合当先新职业(新业态)发展趋势,实际工作中多种学科交叉运用,对于新职业(新业态)职称申报不作所学专业和申报专业一致硬性要求,侧重在实际工作中的业绩评价。

2.放开初级限制。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具备初级职称,满足各专业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直接申报中级工程师。

3.放开论文限制。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可用工作实践中的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软课题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开发标准、营销额和粉丝量等成果作为其专业代表作,替代论文。评审时不得以没有公开发表论文,对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职称实行“一票否决”。

4.放开外语等限制。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人才申报职称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具有相应证书或达到某个水平可在量化评审时予以倾斜。

5.优秀人才直接申报。特别优秀的新职业(新业态)领域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等,可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直接破格申报相应系列高级职称。

6.完成培训破格申报。新职业(新业态)各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完成人社部组织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培训学时证明的,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可比照规定年限减少1年。

(三)拓宽职称申报渠道

1.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人事代理机构、行业性社会组织等推荐申报,也可由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或由创业孵化园区推荐申报。

2.经组织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原单位申报职称,不得参加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称评审。

六、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提出参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自由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创业孵化园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资格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专家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参考申报人员业绩成果,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评审通过人员。

(五)结果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各评审机构在官方网站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发放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评审机构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职称证书。

七、相关要求

(一)确保政策宣传。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增职称专业评审工作的复杂性,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部署、过程管理、违规处置等工作。各级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企业园区、自由职业者孵化地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宣讲、审核推荐、颁发证书等工作,确保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一.吉林省职称申报系统官方网站

二.吉林省职称申报系统申报账号注册

三.山东省职称评审系统登录入口:http://hrss.shandong.gov.cn/

四.山东省职称评审系统登录入口:http://124.128.251.110:8185/

五.天津市普教教师档案管理及职称评定系统入口http://zcps.tjmec.gov.cn/

六.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http://sdzc.sdeic.gov.cn/

七.河北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登陆http://zcgl.hbrc.cn:8000/

八.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官网登录入口:test.acc.gov.cn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报名系统

九.新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官网登录入口

十.吉林省职称管理系统官网登录入口

(二)保证评审质量。各评审机构要坚持“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四公开制度,采取“盲评初审、答辩复审、专家共议和现场公布结果”相结合的方式,在答辩评审后,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分别签字备查,确保每个环节可以追溯倒查,保证评审质量。

(三)严守相关纪律。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建立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称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等的人员申报评审的,应当主动回避或告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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