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上理工委〔2017〕37号),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意识形态工作,明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研究所层层落实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学院党委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学院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对分管领域内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学院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学院中心组学习制度、教师政治学习制度建设,加强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宣传教育,发挥教育、引导、凝聚师生的主导作用。
第四条 学院党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包括:
(一)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到学院工作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
(二)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严格落实学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有关要求,坚守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严格意识形态审查,严把政治关。
(三)加强思想文化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实行各类报告、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度,由学院党委统一管理。涉及哲学社会科学类的,应当报宣传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从严管控师生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四)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学院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加强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做好境外高校交流生和访问学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院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学院师生接受境外基金的范围、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按要求做好学院对外交流和学术活动的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风险评估。
(六)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的责任。认真落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重点人的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依法依规,综合管控;一人一组,一人一策;属地管理,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抓好教育引导、管理约束和依法处理三个关键环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校纪校规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和师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学院社团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各类社团的管理制度,按学校统一要求做好社团成立和年检制度,加强活动监管。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与指导,强化社团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
(八)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院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院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坚持防范在先、教育在前,及时掌握学生宗教信仰情况,防止学生因学业、就业、情感、经济等方面的压力向宗教寻求寄托。
(九)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师生践行。注重从优秀青年师生、海外引进教师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监督。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的工作。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注重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引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党委每年要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把它纳入学院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学院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与学院改革发展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强化辅导员、班主任等工作队伍在引导主流意识形态中的骨干作用,强化党员党委和各党支部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党员教师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上理工大学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第一责任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做斗争的;
(三)学院管辖范围内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四)对学院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五)对学院党员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六)学院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丧失对学院管辖范围内刊物、网站、“两微一端”、网络互动社区等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学院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学院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十)对学院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学院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学院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1).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精选
(2).单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3).2020年机关单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