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影响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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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在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与之相关的问题较多,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施行后,含义和适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有必要深度解析。

一、适用范围的变化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由此可见: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由之前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强调的领导干部扩展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的全体党员。

需要深度思考的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前句与后句是什么关系?

我们认为是一般与重点的关系。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后句突出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抓早抓小。不能认为后句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就简单地得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只适用于领导干部的错误结论。换言之,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本质上体现了党组织对全体党员的关爱,防微杜渐、抓早抓小,不能以重点代替一般,村支书、普通党员均适用于诫勉谈话。

二、适用条件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诫勉谈话的适用条件是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而不是有证据证明的轻微违纪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将原来的诫勉谈话细化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两类。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诫勉谈话相当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醒谈话。换言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诫勉谈话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诫勉谈话在内涵、适用条件方面均存在实质差别,不是同一个含义。

故诫勉谈话,不应当有6个月的影响期。

三、谁有权诫勉谈话?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上级党组织负责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8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据此,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均有权诫勉谈话。

四、免予党纪处分后能否再诫勉谈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8条规定: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目前,基层比较困惑的是,免予党纪处分的场合所涉及的问题与诫勉谈话的场合所涉及的问题,从问题性质轻重上看,哪个重?免予党纪处分后能否再诫勉谈话?免予党纪处分的场合,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应当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由于违纪党员具有法定的减轻处分情节才免予处分,所涉及的问题较诫勉谈话的场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适用于苗头性问题,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适用于轻微违纪问题)所涉及的问题相对重一些;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将其适用于提醒谈话。

故《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生效前,免予党纪处分结论作出后不能再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生效后,免予党纪处分结论作出后可以再诫勉谈话。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五、适用下位法时注意要点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施行后,2005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2015年6月28日《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相继颁布实施,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部党内法规均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的,属于下位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经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代替。如果《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不一致之处,根据下位法应当遵从上位法的原理,应当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为准。(飞哥声明:转载时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诫勉谈话,如果能从以下十三个角度加以研究,那就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一知识点:

一、诫勉谈话,最早来自哪部党内法规?

二、党内监督条例实施后,诫勉谈话的适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三、诫勉谈话与提醒谈话区别何在?

四、提醒谈话与谈话提醒区别?

五、诫勉谈话对谈话对象是否有影响期?

六、决定诫勉的问题(暂且称之为“案件”),是否需要移送审理?如果审理认为需要立案(不同意承办部门意见),怎么办?

七、谁有权决定作出诫勉谈话?(纪委相关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常委会?)

八、诫勉谈话究竟以何种形式作出?(诫勉谈话笔录、诫勉谈话决定、诫勉谈话通知)

九、诫勉谈话与民主生活会的关系?

(1).关于予以诫勉影响期的探讨 组织诫勉谈话影响期

2016年6月,*修订实施了《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次提出将诫勉适用于“轻微违纪问题”,随后《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沿用了这一适用条件。在法律层面,《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也作了参考,将诫勉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法》)和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法》)。 但在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对于政务处理中“予以诫勉”影响期是否适用于纪律...查看更多

(2).诫勉谈话影响期的规定 诫勉的执行与影响

在诫勉的实务运用中,需注意采用何种诫勉方式、确定诫勉方式后怎样执行、诫勉对于被诫勉人员有哪些影响以及不服诫勉决定如何救济等问题。诫勉谈话与书面诫勉的适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对象的主体身份、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确定采取诫勉谈话还是书面诫勉方式,特别是在提出处置意见时应当明确诫勉方式,防止适用的随意性。一是根据规定确定诫勉方式。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发现党员干...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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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党支部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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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质监局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质监局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质监局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强化对党员、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一、诫勉谈话的目的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不正之风,违反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信访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轻微的,一般不...查看更多

十、诫勉谈话与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是什么关系?

十一、村干部、非党干部,是否适用诫勉谈话?

十二、诫勉谈话与免予党纪处分,孰轻孰重?

十三、诫勉谈话制度运行过程中,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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