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晚婚晚育假取消了吗
已经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对于晚婚晚育,《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由各地立法规定。在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即女性满二十三周岁和男性满二十五周岁结婚就算晚婚。
而对于晚育,有些省份要求只要在23周岁以上生育就属于晚育,有的省份要求在24周岁以上生育才属于晚育。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对于晚婚晚育的规定可能有所出入,建议上网或到当地计生、法律部门查询相关法律规定。
晚婚是指初婚男女双方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各推迟三周岁,即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
晚育是指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初育年龄是指妇女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略有不同。
2、晚婚晚育假期是多少天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除了晚婚晚育增加产假的规定,改为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可以获得延长产假的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该法并没有定如何延长,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能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各地的规定还没有公布。女职工合法生育的,只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的98天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假;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