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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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实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加强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途径,对加强党内民主与监督,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三重一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对制度内涵的理解不深入。有些单位对实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不少人将“三重一大”制度简单理解为一种单纯的集体决策行为,即将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交归集体讨论,而没有认识到“三重一大”制度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制度性,在于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筑牢反腐防线的重要保障。

(二)对具体事项的界定不清晰。有些单位领导班子对于哪些具体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范畴还不能准确区分到位,对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范围、权限、项目安排、资金的性质和数量以及重要岗位的界定等不够明确和清楚。因此,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会议成效也将打“折扣”。一些可以不上会研究由个人决定的事情却上了会,挤占决策层的时间精力,降低了决策效率,也为推卸责任提供了借口。

(三)出台制度内容的操作性不高。一是部分单位对“三重一大”制度内容只做了原则性、概括性、粗线条界定,细化、量化不够,“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不明确。二是个别单位对决策形式、程序、规则以及决议的方式执行不严,议事规程的设计缺乏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导,导致操作过程中随意性、盲目性较大。三是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过程中,乡镇站在全镇的角度制定了相应的意见和办法,同时也需要各村级组织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和细则,但实际调查却发现,村级组织制定的“三重一大”相关规章制度基本是照抄、照搬上一级规章制度,缺少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本级实施规范,使制度成了“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形式化制度。

(四)议题事项的透明度不够。有些上会研究的“三重一大”议题仅局限于决策环节,决策是否执行、如何执行、执行效果等情况,很少在事后对决策执行的情况在会上进行反馈和通报。此外,一些“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执行过程中会发生调整变更现象,而调整变更的集体决策过程往往容易被忽视或漠视,从而导致集体决策的要求未能贯穿“三重一大”事项的始终。例如:某村停车场经营权的发包,最初村委会严格能够按照“四议两公开”要求实施公开招投标,后因停车场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承包商以要完善相关基础设施为由向村委会提出增加承包年限,村委会干部在未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决定,导致群众反映强烈。

(五)对制度执行的力度待提升。此问题在村一级的体现较为明显。从近年来的信访问题来看,在农村“三资”管理方面,特别是在资产、资源处置方面尤为突出,映射出部分村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方面不够严谨、不够深入,同时也体现部分村干部存在私心,为了个人利益不按制度办事的行为。例如:某村为解决办公场所隔热问题需在楼顶加盖隔热设施,涉及“大额资金使用”问题,但村委开几个干部会议就决定实施了,没有执行好“三重一大”制度和“四议两公开”要求,导致群众意见大。

(六)对制度落实的监督待加强。一是部分单位在决策实施过程中没有委派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导致实施过程的监督不到位。二是群众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结果的认可程度是决策效果的重要评审依据,群众监督也是“三重一大”制度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然而多数群众除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事项外,对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很少参与。

二、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以上所出现的问题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对制度理解不透彻。中央、省、市、县均有一系列对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各单位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但由于宣传方式、宣传力度、广度及深度等原因,仍有不少群众甚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镇村干部对“三重一大”相关政策是只识其名、不知其意,对政策尚且一知半解,更不用说在参与监督方面可以发挥多大作用。

(二)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制度执行难。“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既然成为了写在纸上,形成文件的东西,就要自上而下地坚决执行,而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但在实践中,由于领导班子及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从而导致决策缺项,缺少环节等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的副职认为决策是主要领导的事情,和自己无关,在参与决策时怕发表意见会使主要领导对自己有看法,怕承担责任,于是就可能出现“跟着举手”的情况,使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得不到保证,制度的执行也打了折扣。

(三)出台制度未结合实际导致操作性降低。一是个别机关单位未吃透“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未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制度,只是简单的将上级制度“生搬硬套”,导致操作性不强。二是村级组织多数工作是在镇级指导下完成,导致一些村在执行本级“三重一大”制度时也按照固化的镇级指挥、村级办事思维开展,没有充分发挥本地村干部更熟悉本村实际的主观能动性,未能将差异化融入到本村“三重一大”体系,细化成符合本村实际的运行机制,导致“三重一大”制度到了村级操作性有所降低。

(四)决策运行透明度不高导致监督难。一是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哪些必须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以何种形式公开,决策实施如何公开等没有很具体、详细的制度规定,导致群众难以监督。二是乡镇纪委由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受同级党委、政府的制约,在对本地本部门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方面的监督作用也大打折扣。

(五)群众文化素质不高导致参与度不高。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对政策理解的深浅,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文化素质较高的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多以文化素质相对不高的老人、儿童为主,留守人员文化层次低也是导致群众参与监督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三重一大”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逼着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予以破解:

(一)加强宣传教育。一是要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通过组织中心组学习、座谈交流等形式,提高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策意识,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事先调查论证、会上集体讨论、党政正职末位表态等规定。二是要加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经常性的开展正面示范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三是要加大对“三重一大”制度的学习宣传。通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专项培训等方式分析和解读“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政策,使领导干部深入领会“三重一大”主要精神,切实提高对“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各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完善制度内容。一是要细化具体内容。要求各单位(包括村一级)要结合单位实际和发展要求,补充和完善现行“三重一大”制度上的疏漏和不足,细化“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流程,既要有实体性问题,也要包括程序性问题,将笼统的制度进一步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对集体讨论的方式、步骤、议程、时限等要细化、量化.既保证决策权力受到制约,又保护和调动决策者的工作积极性,兼顾民主和效率。二是要严格决策程序。要完善集体决策酝酿、决策形成和决策执行程序。在决策酝酿环节,由职能科室或某位领导提出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和考察,提出或制定可行性方案,经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等程序,最后开会集体决策。形成决策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态及说明理由,并形成会议记录。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三)健全纠错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纠正决策失误的工作机制。决策实施过程中,如果外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由于决策本身的失误,原定决策方案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危及决策目标的实现时,就必须对原有方案进行根本性的修正。方案的执行者要将信息及时进行反馈,决策人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形成再决策、再执行的循环过程,不断纠偏纠错,拾遗补缺,形成完整的程序链,确保决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削减风险,弥补损失。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在决策出现失误时,要能找到责任人员。要明确决策失误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措施,通过对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警示教育作用促使决策人员提高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在后续的决策中减少失误。对于发现决策失误仍不及时纠正的,要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强化监督检查。一是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监督作用。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作为“三重一大”制度落实的监督主体,要把督促检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班子、干部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年度考核等途径,不断深化对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审计、财务等部门,也要以“积极参与,源头控制”为工作思路,做好对“三重一大”事项制度落实的全过程监督。二是要加强信息公开,实行“阳光操作”。把公开贯穿于“三重一大”决策全过程,对决策事项、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结果都要公开,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保障群众参与监督的知情权,并将群众满意度作为决策的重要评审依据。

(五)严肃追究问责。一是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坚决惩处“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对于领导班子中,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要坚持“一案双查”。领导班子决策上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篇二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005年,《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第六款第十三条提出: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等事项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日常工作实践中,“三重一大”往往被作为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的一个重点和切入点,也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一把手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掌握驻在部门和综合监督部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迪庆州纪委驻州委组织部纪检组并深入部分州直部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现状开展了调研。在调研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重在找问题、查原因、提对策上下功夫。现就调研情况并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现状进行总结分析,并针对如何提高“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力提出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以来,通过宣传教育、建章立制、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的共同发力下,各级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日益规范有序,集体决策意识、权力主体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有明显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不断提升,对规范和制约“一把手”的权力运行,预防和遏制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三重一大”议事决策程序规范、决策制度的强制性、决策执行的追责力、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能力等方面依然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议事决策制度机制缺乏刚性约束

一是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差距。主要体现在当部门遇到一些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作出处理的决策事项时,个别部门一把手违规作出决策,个人说了算,存在极大的决策风险。同时,相关决策制度机制未落实到位。如,2018年,云南省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加强监督的意见(试行)》,着重加强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履职尽责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意见》下发后,引起普遍关注,在全州各级各部门都掀起了学习宣传《意见》的热潮。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落实力度不够,对部门公职人员履职的规范作用尚未完全得到体现。二是部门制定制度和议事规则的过程中,照抄照搬的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少,制度条款原则性多,缺少详细的内容、具体标准、执行力度和督促落实的具体措施。导致各项制度操作性不强,执行起来有难度,甚至很多制度仅仅“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无法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成为装扮门面、应付检查的摆设。有的部门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制度建设滞后,议事决策无章可循。

(二)议事决策程序规范性和严谨性不够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部门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时,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重大决策应当在会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对上会提交讨论决策的事项严格把关,充分论证;会中充分讨论,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临时动议和随意盲目决策,做到事权明确、边界清晰。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会前准备酝酿不充分,提交议事决策程序简化等问题。“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前普遍缺乏调研论证,通常按“科室提出—分管领导把关—集体决策”的程序进行提交,“个别酝酿”的要求尚未得到体现。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往往在讨论时才知晓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甚至有的部门存在临时提交、议题不成熟提交的情况,使决策事项议而不深,集体决策程序成了走过场,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得不到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也大打了折扣。

(三)对决策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追责措施

当前,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着力点偏重于对权力运行的决策环节,对会议所作出的决策是否执行、如何执行、执行效果等情况,缺乏监督意识和有效的监督措施,由此便出现几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三重一大”决策执行不到位,部门工作推进不力。二是只有分管领导才掌握决策的执行情况,其他班子成员甚至主要领导不了解决策的执行情况,影响了领导班子对工作的整体把握。三是由于特定条件的变化以及由于决策前期调研论证不到位等因素,致使部分决策作出后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作出调整,而这种临时性的调整往往由分管领导作出,而未提交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出现决策决定和决策执行脱节的现象。

(四)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单一,监督纵深度不够

纪检组派驻以后,对部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但依然存在监督纵深度不够,监督措施不力等问题。监督的内容方面,重视会议决策监督,对决策前的调研论证和决策后执行情况的监督不够;决策监督的过程中偏重程序性和合法合规性的监督,而对决策政治性和社会性的监督重视不够。监督措施方面,主要以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和监督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的其他会议为抓手进行监督,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监督实效性体现不够。

二、存在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当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内容的不确定性

在《中国共产党党组条例》中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中,仅仅提到“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对“三重一大”的范围、内容没有明确界定,具体到不同的单位和部门,由于其性质、规模、体制、职能、文化方面等存在较大差异,列为“三重一大”范围的事项必然有所不同,导致部门对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范围、权限、项目安排、资金的性质和数量以及重要岗位的界定等不够明确和清楚。一方面,导致了一些可以由领导或责任科室决定的事项却提交会议讨论决策,降低了决策效率,集体决策程序成为部分领导干部不担责、推脱责任的“挡箭牌”;另一方面,也导致了该提交会议集体决策的事项却不提交集体讨论决策,而由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成为部分领导干部规避 “三重一大”事项走集体决策程序,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决定上形成“暗箱操作”的制度漏洞。

(二)决策制度规定的不完整性

现阶段,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仅限于对决策阶段即会议研究阶段的规定,而对决策事项的提出和论证以及决策后的执行和监督实施、责任追究等缺少相关配套制度,更多则以党内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议事规则”等形式进行规范,缺乏具有更高效力的党内法规的调整和规范以及对违规责任追究的明确规定。对纪检监察部门“三重一大”的监督职能,更多是从对决策程序的监督层面进行规定,而对会议决策前和会议决策后的监督则缺少制度保障,尚未形成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推进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实现主体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的高度是决定“三重一大”制度能否执行到位的关键因素。目前状况来看,各级领导干部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内涵的认识和把握都有极大的提升,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对此思想认识不到位、对“三重一大”的内涵认识不清、对决策程序不明、纪律意识淡薄,这种情况在乡(镇)更为突出。

(四)纪检监察干部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监督的能力素质仍有差距

纪检监察工作既有着很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从履行监督职能的角度讲,又是一项涉及业务比较综合和广泛的工作,客观上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有更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就目前来看,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要求还是有较大的差距。一是从以往纪检监察机关的进人渠道来看,立足于执纪、办案的工作特殊性,对人才的需求更多是从法律、管理等方面考虑,而缺少经济、金融等综合领域的专业人才。在开展日常监督和巡察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来进行。而这种暂时的抽调人员则因缺乏纪检监察的工作经验和知识,缺少相应的岗位锻炼,而导致监督和巡察的方向性和准确性难以得到保障。二是从派驻监督的特殊性来看,派驻机构往往被称为“贴身监督”,发挥着纪检监察机关对驻在部门的监督“探头”作用。派驻监督的作用要得到充分发挥,派驻机构工作队伍能力素质是关键。但就从目前的情况看,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对监督部门行业知识和相关政策规定掌握不透,在开展派驻监督过程中,往往只能对自己熟悉的领域进行深入监督,而对自己不熟悉的“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的系统掌握程度不够、认识模糊,不能理直气壮地对监督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定性,缺乏监督的“底气”。

三、 提高“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力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进一步加大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通过正面教育激励和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让每一个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加大对“三重一大”制度的学习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分析和解读“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政策,使各级领导干部深入领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对“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健全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以细化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立分项决策程序、完善内部监管措施为重点,不断建立健全决策制度和实施办法,逐步形成决策程序规范、议事规则严密、监管措施有力、相对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确保各级领导班子议事有规则、决策有依据,规范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及决策程序,确保权力沿着民主、公开、规范的轨道正常运行。特别应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予以明确和细化,并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不力以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中出现不良后果等问题制定具体的追责办法。

(三)加大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

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决策事项的日常跟踪监督和定期检查通报。进一步畅通干部群众参与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情况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集体决策作出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派驻纪检组应加强对驻在部门和综合监督部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力度,力促每一件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四)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原则性、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特别作为派驻纪检组来说,不仅需要有坚定的党性原则,还需要有系统丰富的政策法律知识;不仅需要掌握纪检监察的业务知识,同时要掌握所监督部门的业务知识。这就需要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通过学习来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增强善于监督的“底气”,切实解决“不会监督”的问题。一要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同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认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任务,切实增强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权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深入学习和熟练掌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业务知识,提高监督和办案水平。三要学习驻在部门的相关业务知识,深入了解监督单位的行业特点,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和处置问题的能力。

(五)建立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容错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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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担当新作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背景下,应针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容错纠错机制以及保护性免责措施,以约束、激励和保护并重的制度保障,为敢于担当、敢于作为的纪检监察干部撑腰鼓劲,增强监督执纪的“硬气”,解决目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不敢干事、不会干事等问题。特别是派驻机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线队伍”,直面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执纪的职能职责,履职风险高,思想顾虑大,急需制度机制的建立健全予以相应的履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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