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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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每年都有变化,小编会持续关注官方发布的数据,及时更新内容,为大家呈现最新的法律知识。
本文标准适用期间:2015年5月1日至4月30日
天津市各地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造成受害人伤亡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津高法(2015)115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区),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0436.9元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6日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1506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4290元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014元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3739元
5、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72773元
6、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68123元
7、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76919元
8、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 68380元
(2)采矿业 90780元
(3)制造业 6707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9921元
(5)建筑业 62224元
(6)批发和零售业 63941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7868元
(8)住宿和餐饮业 4131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8359元
(10)金融业 157466元
(11)房地产业 8057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7858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12686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0098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3882元
(16)教育 95112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02844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0519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1772元
一、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就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书面去年凭证确定,如收款发票等。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生的费用为准,对于部分后续治疗费(包括器官功能修复费用、后续整容费用等)可以与实际发生的费用一并主张也可以待以后发生的时候另行起诉来主张。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收入水平确定。
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来确定,例如受害人的出院证明、医生的医嘱等。
受害人的收入水平分以下几个层次分别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根据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状况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
3、受害人既没有固定收入也没办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的,计算受害人误工费的按 照天津市职工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1120元/年。
误工费=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时间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的时间和护理的人数、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来确定。
(一)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从受害人接受护理之日起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能力时至。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护理期限根据受害人受伤程度以及受害人残疾辅助器具配备状况来确定。但是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二)护理人员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上述误工费的计算方法计算护理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他人护理的,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从事的护理级别结合当地同级别的劳动报酬计算护理费。
(三)护理人数
护理人数原则上要一个人,如果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根据该意见确定护理人数。
四、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年龄<60周岁的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数额
农村标准(元) 城镇标准(元)
一级伤残340280 630120
二级伤残306252 567108
三级伤残272224 504096
四级伤残238196 441084
五级伤残204168 378072
六级伤残170140 315060
七级伤残136112 252048
八级伤残102084 189036
九级伤残68056 126024
十级伤残34028 63012
2、60周岁≤受害人年龄<75周岁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3、75周岁≤受害人年龄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数额
农村标准(元) 城镇标准(元)
一级伤残85070 157530
二级伤残76563 141777
三级伤残68056 126024
四级伤残59549 110271
五级伤残51042 94518
六级伤残42535 78765
七级伤残34028 63102
八级伤残25521 47259
九级伤残17014 31506
十级伤残8507 15753
天津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1506 元/年
天津市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7014元/年
五、死亡赔偿金(死亡为前提)
1、死亡受害人死亡时在60周岁以下的
死亡赔偿金=天津市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即:
城镇标准:
死亡赔偿金=31506元×20年=630120元
农村标准:
死亡赔偿金=17014元×20年=340280元
2、死亡受害人死亡时在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
死亡赔偿金=天津市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
即:死亡赔偿金=31506元×{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城镇标准)
死亡赔偿金=17014元×{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农村标准)
3、死亡受害人死亡时在75周岁以上的
死亡赔偿金=天津市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即:
城镇标准:
死亡赔偿金=31506元×5年=157530元
农村标准:
死亡赔偿金=17014元×5年=85070元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天津市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8-受害人年龄)×扶养人伤残等级/扶养人人数
2、被扶养人年龄<60周岁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天津市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年×扶养人伤残等级/扶养人人数
3、60周岁≤被扶养人年龄<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天津市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扶养人伤残等级/扶养人人数
4、75周岁≤被扶养人年龄
被扶养人生活费=天津市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5年×扶养人伤残等级/扶养人人数
以上为天津市2015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其他交通费、营养费等比较小的赔偿项目大多直接根据相关书面证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