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户口迁入手续与迁入条件规定(户口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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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户口迁入政策有哪些?

外地人可通过积分落户天津

天津市政府日前发布《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决定从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以下称外来常住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取消现行暂住证。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两类人可申请居住证须在津居住半年以上

居住证的申领人员主要包括在本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也包括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

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外来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应申报居住登记;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者应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在津具有合法职业和稳定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者,可以申请积分入户。

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 选择中心城区周边增加导向分

居住证制度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积分指标包括4类共12项。第一类基本分根据年龄、受教育程度划分不同分值,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第二类导向分则对职业以及选择落户地区有所规定,为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为基本分。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社保、住房等5项指标,体现了鼓励年轻适用、稳定就业、稳定居所、较高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外来人员落户的原则。比如对35岁以下人员设置了20分,是35岁以上人员分数的一倍;将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从高至低分别划分了三档、八档分值,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对具有稳定居所、长期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也赋予了相应分值。

第二类是导向分。包括职业(工种)、落户地区2项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落户,发挥在中心城区周边地区落户的导向作用。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的优先满足,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工种,依据《天津市紧缺人才目录》和《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评定的紧缺程度,给予相应的导向分值。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第三类是附加分。包括投资纳税、婚姻状况、奖项和荣誉称号、工作年限等4项指标,主要目的是对在本市投资办企业、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为天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设置一定的附加分值。同时,为照顾在一个单位工作稳定6年以上或者夫妻均在本市工作多年,对天津发展默默奉献的人员,特别设置了附加分值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类是负积分。包括违法失信1项减分指标。其中,对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积分期间犯罪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落户后随迁子女可在津高考 具备购买保障房资格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社区事务、科技申报、职业资格评定、评选表彰等11个方面的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此外,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在购房方面,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所在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入户籍等相关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教育、卫生、工商、税务、人口计生、国土房管、民政、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市审批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的境内来津人员,拟居住7日以上半年以下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 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者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指纹、户籍住址、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签注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第九条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或者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条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近期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应当提交就业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材料后,负责对申领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申领居住证的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出具收件凭证的申领材料送至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

第十三条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申请人凭收件凭证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遗失补办或者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境内来津人员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或者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四)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五)居住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取得户口所在地相关选举资格证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等车务手续;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可以在本市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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