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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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中,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经常会出现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常混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概念、适用条件、计算方式等等。下面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区别一:适用条件

经济补偿金适用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分为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具体如下:

1.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的(第36条);

2. 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第40条);

3. 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的(第41条);

4. 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第38条)

5. 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同意续订而终止的(第45条)

6. 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同意续订,但降低原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致使合同终止的(第45条)

赔偿金适用条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赔偿金。

区别二:计算标准不同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47条)

赔偿金计算标准:按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计算方法予以计算。

区别三:计算方式不同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特别注意:工作年限限制。

1)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 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 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 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3倍的数额。

3) 其他的,按劳动者前12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计算。

赔偿金计算公式为: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倍

特别注意: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例:甲在2004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在2009年1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在2011年1月1日,双方又续签合同3年。在2013年12月1日,单位给甲发送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另,甲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万元。如果甲同意终止劳动关系,则为协商解除,单位应该支付甲经济补偿金6万元(6年×1万元/年=6万);如果甲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则单位应支付赔偿金为10万元(10年×1万元/年=10万)。

区别四:适用后果不同

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通过直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达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

适用赔偿金的情形下,根据第48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只有在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形下,单位才可以通过支付赔偿金方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区别五:性质不同,不能同时主张

就二者性质而言,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具有惩罚性。因此,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故此,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可以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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