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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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巡视制度的完善,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突出了监督重点,实现了问题导向、对症下药,有的放矢、精准打击,切实提高了巡视质量,增强了巡视实效。下面是思而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如何处罚,欢迎大家阅读!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如何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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