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限上海目前不限司法拍卖房!
据《劳动报》报道:眼下不少城市都在实行买房限购政策,那么司法拍卖房是否也适用限购呢?日前网上热议江苏住房和司法部门就此问题出现了不同意见,而在上海又是怎样情况呢?
这两天,网络上热传两份文件,一份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在5月31日签发的,其中规定:司法拍卖房产不受地方政府限购政策影响。而另一份是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在本月7日签发的,其中明确:因司法拍卖取得的房产,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两家两种声音,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事实上真实的司法拍卖,以往在国内是不受到限购限制的。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认为:“法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司法拍卖的形式予以执行,这是法律赋予法院的司法权。那么,法院行使司法权,使得强制执行的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然而在今年4月27日,北京市住建委等出台了司法拍卖房产相关政策。政策规定,将住建部门对竞拍人购房资格审查纳入北京市司法竞拍流程。法院竞拍房产为纳入北京市限购政策范围内且竞拍方为自然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视同自然人),要求竞拍家庭或个人符合本市限购政策。在国内首次将司法拍卖纳入限购管理。
不过上海对司法拍卖的管理并没有如此严格,记者致电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热线962269,对方表示“只要有法院的判决书或是裁定书或是调解书,拍卖行还有一个协助执行通知书,这种属于强制拍卖,就不会被限购。”
南京司法拍卖房限购令!上海还能撑多久?
日前,南京购房政策明细出炉,其中包括:非本市户籍人员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日前,南京购房政策明细出炉,其中包括:非本市户籍人员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国土局,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政府: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好住房限购政策,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现将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7年5月8日
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执行对象的认定
1、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2、因赠与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3、因司法判决、司法调解取得不动产的,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因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购房者需具有购房资格。
4、因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而再次购房的,根据市建委审核意见,在购买被征收房屋套数或面积及以下住房时,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二、关于社保及个税证明的认定
1、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按个人所得税证明认定,因未达到起征点而未纳税的月份一并累计。
2、在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的,如其余参保的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均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予以认可。
3、在江苏省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证明予以认可。
4、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家庭中一名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最长的成员认定。
三、关于购房证明有效期的认定
1、在2017年3月16日前已开具购房证明的:因已过有效期且未购房重新申请开具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商品住房在《南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已认购或合同已确认,二手住房在《南京市网上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合同已打印或合同已确认提交,如购房证明已过期可续开,继续有效。
2、因购房证明遗失申请补开,证明虽在有效期内但未购房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
3、新开具的购房证明有效期调整为180天(现为90天)。
以上意见自2017年5月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