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调岗怎么办
劳动者非自愿调岗问题,一直是劳动争议中尖锐的矛盾焦点之一。根据公司需要,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岗位,不少公司和劳动者并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从这一条款看,用人单位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能擅自调整工作岗位。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岗位变更都能够做到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想象,调整到待遇更好的岗位、前景更好的岗位,往往劳动者乐意签署协议,但是调整到待遇差的岗位、前景不明的岗位,劳动者大多不同意与公司签署变更协议。如果司法实践中坚持必须协商一致的话,那用人单位管理就只能选择往好里调,所谓差的岗位就缺乏人才流动。长此以往,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将收到很大影响,对于国家各行业劳动技能培养提高同样并非好事。
既然不能简单得坚持所有的调岗都需要得到劳动者同意,又必须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始终在摸索调整工作岗位的平衡点。在司法实践中,考察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是一个既有合规性,又有现实性的选择。
根据网友的提问,虽然入职时应聘的是A部门的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的部门和岗位也是A部门的,但是由于他已经调整了工作岗位,并且在新岗位履行差不多一年,用工双方也没有提出异议,那你在B部门的岗位,属于双方认可的劳动合同履行的工作岗位。这一点没有疑问。
至于公司所提出的调岗要求是否合法,我们就需要考察这一调整的充分合理性。首先,公司做出调整的主要理由是总部对于B部门在岗编制的限制。可能由于总部对于公司经营的自我判断,认为所有下属公司的B部门岗位需要进行收缩,不需要在安排两人的编制,这个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并非针对你做出,因此法律不予干涉。
但是对于你的后续工作岗位安排,是否调整到A部门为唯一选择,这一点需要公司提供更多的合理性支持。就你所言,虽然面试时选择的是A部门,但是入职后没有经过A部门的相关培训,其技能并不适应A部门的实际需要。如果有其他合适你现有技能水平的工作岗位,就应该将其调整到那些岗位,而不是选择与B部门工作差距较大的A部门。
笔者提醒,《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简单的说,如果公司真的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你,而你也不愿意接受公司提供的其他岗位,公司可以支付通知替代金和经济补偿金,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以解决双方的工作岗位争端。作为你本人来说,没有必要自己提出辞职,否则将无法获得相应补偿。
企业决定调岗,员工是否应无条件服从?
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劳动合同缔约当初,员工即把工作岗位的名称、内容等作为决定“是否签约”的重要依据。
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缔约当初的 “平等” 地位转化为身份上的 “隶属关系” ,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使劳动者一方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劳动法将单位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