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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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现在起,在建筑工地上流汗苦干的工人们可以享受工伤保险了。近日,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水利局等联合出台《连云港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本月起我市建筑业企业须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业从业人员须参保

我市现有各类建筑业企业700余家,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根据规定,我市建筑业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筑业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标或承揽业务后,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覆盖整个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表示。

参保人员名单须公示

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二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建筑业企业收支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情况,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确定缴纳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我市建筑业企业凭缴费凭证和工程承包合同书,到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该参保证明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备案的必备内容之一和发放《施工认可证》的必要条件。建筑业企业完成从业人员参保工作后,应当按规定在工地的显著位置公示参保人员名单。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缴费到账次日起生效。

发生工伤应该及时申报

按照规定,建筑业从业人员在参保有效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业企业应在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经市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经市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未参保企业将给予处罚

我市社保行政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督查,对未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业企业,责令其限期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仍未缴费参保的,依法给予处罚。新出台的《连云港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在建项目,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剩余工期占全部工期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该项目从业人员在参保前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自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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