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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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下文是思而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广西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2017年广西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已经2017年12月2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2017年1月5日起施行。上述文件调整了因工致残职工相关等级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说明:这里所指的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至四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级至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支付):一级至六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说明:这里所指的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0个月、18个月、15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说明:这里所指的本人工资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说明:这里所指的本人工资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5.生活护理费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延伸阅读

什么情形下算工伤?

根据我国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职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工伤,申请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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