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实施工伤保险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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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一:建筑项目须先参保再开工

“建筑业风险高、农民工集中,参保率低、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一直都比较突出。”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表示,针对建筑业的特点,无锡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今后,建筑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1、农民工可按项目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交通、水利建筑工程在开工前,由施工总包单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代缴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提交参保职工花名册,参保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报送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之日止。

2、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

在工伤保险费来源方面,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计提的工伤保险费覆盖整个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所有职工。

3、不参保不发放许可证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项目不得发放《安全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已经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规定期限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视为安全措施未落实,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工程项目责令其停工整改。人社、住建、安监等部门将对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保障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4、建筑业职工享有知情权

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按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

新政二:市区工伤保险费率大幅降低

自2006年起,无锡逐步实行了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去年10月1日起,无锡实施新的费率,将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八个行业类别划分。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依次调整为0.3%、0.7%、1.1%、1.4%、1.5%、1.8%、1.9%、2.0%。调整后市区平均费率由原来的1.31%降至1.02%,降幅达22.3%。本次费率调整一年可为参保单位减负1.83亿元。

在调整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无锡按规定实行了费率浮动: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前两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安全生产管理等因素确定。

新政三:未雨绸缪推进工伤预防

为提高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减少工作中的意外伤亡,今年市人社局制定了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目前,工伤预防项目正在实施推进中,主要内容为通过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职业病预防检测等活动的开展,实现全年培训2000人,开展职业病防治检测与检查。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表示,作为全省工伤预防试点城市,无锡这一系列举措的实施将有效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守法维权意识,促进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从源头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化解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风险。

新政四: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可由基金埋单

今年,市人社部门确定了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后,工伤职工可以前往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配置所需辅助器具。在本市协议机构发生的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限额标准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不能使用的,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结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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