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无锡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术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年龄等级 | 20周岁以下 | 20-30周岁 | 30-40周岁 | 40-50周岁 | 50-55周岁 | 55-60周岁 |
五级 | 36 | 30 | 24 | 18 | 12 | 6 |
六级 | 30 | 25 | 20 | 15 | 10 | 5 |
七级 | 24 | 20 | 16 | 12 | 8 | 4 |
八级 | 18 | 15 | 12 | 9 | 6 | 3 |
九级 | 12 | 10 | 8 | 6 | 4 | 2 |
十级 | 6 | 5 | 4 | 3 | 2 | 1 |
(3)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抚恤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延伸阅读:无锡上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12月份补发到位
无锡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调整2017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人社发〔2016〕285号)。根据文件规定,对无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了调整。
据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其中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一级335元,二级320元,三级305元,四级290元。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其中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五级240元、六级225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增加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调整。
据悉,上述标准今年从7月1日起执行,待遇将在12月份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