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工伤保险缴费方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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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工伤保险缴费方式

工伤保险缴费方式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关于员工工伤保险缴费方式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员工工伤保险缴费方式

一、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指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月全部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三、缴费额(单位、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四、如何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门按参保登记核定的行业风险类别,依据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

五、参保单位如何申报工伤保险缴费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的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要追缴所欠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六、工伤保险费应如何征收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他已开征的险种统一征收。

七、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各地工伤保险费缴费率因各地发展情况不同而不同。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八、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单位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法规常识

社会保险法规常识

一、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人员;(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灵活就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缴费比例:参加统筹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1%,个人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个体工商户主为12个百分点,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其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享受待遇: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包括各类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单位)、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缴费不变2%,大病医疗救助标准为72元/人?年(单位和个人各36元)。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人员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人员缴费工资收入高于本县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本县社会平均工资80%,以社会平均工资80%为缴费基数)享受待遇:1、个人账户待遇:个人实际缴费和统筹基金划入。统筹基金划入标准:35岁以下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0.8%划入,36-45岁按1.2%划入,45岁以上按2.1%划入;退休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4%划入。2、住院报销待遇:起付标准??6000元,报销75%;6000??12000元,报销85%;12000元以上报销90%,最高支付限额为22000元,超额的部分实行大病救助。

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国家为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因工而受到生命健康威胁时能获得一定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兼职工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者,其工伤保险是如何规定的?能享受工伤待遇吗?本文整理了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案例:孙某为某服装有限公司制衣工,该公司为孙某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2012年9月,因该服装公司放假,孙某便到另一服装厂从事短期工作。2012年11月13日,孙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年12月,经该服装厂申请,孙某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该服装厂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孙某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被拒绝,并被告知因服装厂没有为孙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应由服装厂自行承担,与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服装有限公司无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答复符合规定吗?

律师回答: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服装厂应当及时为孙某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并缴费,不能因孙某在原单位有工伤缴费就自然地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否则,到头来还是要由自己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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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劳动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工伤赔偿一直是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很关心的一个问题,也是劳动者关注的焦点之一。不同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也不同,那么,成都劳动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1、医疗费:元(依据发票,据实计算)(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元/天×天(住院天数)=元(社保基金)【不低于16元/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3、外地就医的交通费: 元(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性治疗费: 元(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元(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元/月×月=元(单位按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7、护理费:元/天×天=元(单位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伤治疗期间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造成残疾

8、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月××27月=元【不低于2,382元/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至四个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9、一级伤残津贴:元/月××月=元

或者一次性伤残津贴:3,970元/月×3.3月×(74.75-)=元(不低于100月)

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970元/月×0.3月×(74.75-)=元(不低于6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至四个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6号)“(一)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其伤残津贴计算标准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一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3个月;二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三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7个月;四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4个月。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70个月。按照前款的计算方法,伤残农民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每满一年增发0.3个月(职业病人员加发0.2个月),不得低于6个月(职业病人员10个月);需要生活护理的人员,按照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每满一年增发0.7、0.5、0.3个月生活护理费,不得低于14、10、6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了辅助器具的农民工,可享受一次辅助器具更换的补助费用。”]: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6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490元的,增加到1490元。”],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0、生活护理费:3,970元/月÷12月×=元

或生活护理费:3,970元/月×0.7月×(74.75-)=元(不低于14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五)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中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比照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的50%、40%或者30%。[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2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生活处理程度可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中规定的护理依赖来确定。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3)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4)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5)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10、一至四级工伤死亡的工亡金:元/月×50月=元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二、(四)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人员,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参保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待遇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申请时效过了怎么办?

工伤超过申请时效有哪些法律后果呢?工伤超过申请时效怎么办呢?工伤超过申请时效,可以使用那些方式解决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主要从救济途径、优缺点、程序、时效讲述

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2)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优缺点:

第一种观点即工伤待遇赔偿的优点为(1)无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统一;(2)适用无过错原则;(3)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条例二十三条)》,缺陷为对谁是工伤认定主体、谁是劳动能力鉴定主体、伤者是否因工伤认定申请的失权因而丧失获得赔偿有较大的争论。

第二种观点即民事损害赔偿的优点为(1)伤者能得到完全赔偿,赔偿金额超过工伤待遇赔偿。但缺陷为(1)有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各异; (2)适用过错原则(而之所以发生工伤绝大部分是伤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过错程度如何确定基本根据审判法官的主观决定,因而裁判赔偿的金额相差很大; (3)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对伤者不利;(4)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因此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分歧很大,审判实践中也意见不一。

3、两种救济途径的必经程序

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伤者均应当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申诉两个环节。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伤者才可向法院起诉。因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原因致伤的情况,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纠纷毕竟是劳动争议纠纷,如《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而且,伤者在申诉或起诉前,应当作司法鉴定:一可以确定赔偿金额,二可以确定申请时效或诉讼时效。前者的鉴定按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后者司法鉴定应当是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两种救济途径的时效

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诉讼或仲裁申请时效可以分两种情况:

1、伤情不严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满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自伤者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计算(特殊情况24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应当为作出司法鉴定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以上两种均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依据为: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8-04 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为伤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60天;

(3)《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时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作为五险之一,应该算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种险别。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希望能对您的生活工作有所帮助。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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