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照劳鉴委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认定条件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受伤职工的身份证
用人单位报告
受伤有效证明,必须字迹清晰,写明事故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原因等。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证明
认定流程
申请与受理
材料符合基本受理条件
审查与决定
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