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一份。
(三)核验受伤职工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四)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受伤后含首次病历的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职工患职业病的还应提供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伤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核验受托人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六)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
2、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平面图、租房协议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复印件一份。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因公外出的有效证明、公安部门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复印件一份。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5、属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颁发的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
6、属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属于下列情况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属非正常上班时间及非正常班次发生的工伤,应附送上下班时间签到表单或考勤打卡记录复印件一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患职业病的,应提交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3、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4、属建筑工程事故的,应提交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复印件一份或建筑行业紧急临时用工按参保处理核准表原件二份、建筑行业工伤保险项目团体参保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超过施工期限的应提交在建证明原件。
5、事故伤害中有120报警或者110报警的,应提交报警记录复印件一份,并核实原件。
6、申请表内非受伤职工本人签字的,应提交签字人与受伤职工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一份,并留联系电话。
具体咨询联系电话:0592-12333
厦门各区的工伤认定窗口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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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工伤认定窗口:前埔东路西侧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1303室20号;电话:0592-2668875/2667207
湖里区工伤认定窗口:枋湖南路161号232室;电话:0592-57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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