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待遇规定,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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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设置,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岗位目录见附件)。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置、适度控制、动态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就业目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规模、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岗位申报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也可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招用。招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应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有异议的,不予录用。录用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通过签订公益性岗位上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实报送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岗位履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含上岗协议,下同)等情况。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履行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职责,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技能水平;对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补贴标准、申领发放程序由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健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正常退出机制,对因政策享受期限届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退出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核实,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提供岗位信息、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加强对退出人员的就业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数据库,及时掌握公益性岗位及就业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发放、岗位履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实现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可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组织提供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员招用和管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劳动报酬发放、岗位履职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估。对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对发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开发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可按各地原有规定执行至政策享受期限届满。《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公益性岗位指导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6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指导目录


    附件

    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指导目录

    1.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就业援助、创业服务、用工监测统计等。

    2.基层农业服务类岗位。包括科技协理、护林防火等。

    3.基层医疗卫生类岗位。包括医疗卫生协理、计生协管等。

    4.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岗位。包括文化协理等。

    5.基层法律服务类岗位。包括法律协理、民事调解等。

    6.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岗位。包括民政协理、护理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幼儿)、社区助老助幼助残服务、社区便民服务(配送、食堂等)、社会救助协理等。

    7.基层市政管理类岗位。包括交通、城管、物业、殡葬、治安、工商、市场、税务、流动人口、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协管,村级规划建设等。

    8.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包括保安、保洁、保绿,园林、公共设施、水电管理等。

    9.其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纳入开发范围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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