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退休工资最低标准调整
2018年吉林省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一览
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
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
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0.97%。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艰苦边远地区
县(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吉林省艰苦边远地区名单:榆树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长岭县、乾安县、舒兰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东辽县、集安市、柳河县、浑江区、临江市、江源区、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3.工伤退休人员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67.5元的,按67.5元执行。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
1.机关事业单位改革
(10月1日)后新退休人员,暂按临时核定待遇为基数确定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待按改革后的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后,经确认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待遇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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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正常退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提前退休(退职)
符合国家和省提前退休(退职)政策条件规定,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本人可以自愿申请提前退休(退职),经批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