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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教育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驻吉高校、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市属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决定联合开展2018年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重点检查寄宿制中小学校。

二、检查内容

(一)卫生计生部门检查。按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主要检查以下工作内容。

1.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措施情况。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

2.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情况。学校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水质检测情况;校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和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情况;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校内供水水源防护等情况。

3.校医院及校内保健室。学校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医疗机构持有效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

4.教学卫生及生活环境卫生情况。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黑板、课桌椅凳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

具体方法,按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执行。

(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组织辖区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报告自查情况。结合日常行政管理、卫生计生部门通报、学校自查的情况,督促学校整改存在的问题,严肃处理整改不力的学校。

三、检查时间

2018年5月21日至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联合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学校卫生安全隐患,督促学校进一步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各县(市)区要结合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供必要的经费及人员支持,认真组织培训,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管,分工协作。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的原则。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机构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报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学校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特别是对去年存在问题没有整改或没有整改到位的学校,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组织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卫生工作要求,加强卫生工作管理。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等要求,落实卫生管理措施,整改薄弱环节。

(三)加强宣传,引导舆论。一是强化社会宣传,利用卫生监督门户网站大力宣传学校卫生知识和卫生监督领域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动态信息;二是通过现场设摊、设点咨询、开班培训等方式,提升民众维权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学校卫生管理水平;三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资讯渠道及时报道典型案例,及时曝光问题学校,进一步提高学校依法教学的自觉性、自律性。

(四)加强报送,认真总结。请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于2018年7月2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信息汇总表分别报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市卫生监督所。市教育局负责汇总全市教育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并于2018年7月6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信息汇总表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市卫生监督所组织专家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于7月6日前汇总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信息汇总表报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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