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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基教处主办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由湖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承办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主管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由湖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承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和在其中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全区普通高中学籍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管理,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学校具体实施。
第二章 学籍注册
第四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普通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获得学籍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使用教育部统一制订的表格。
第七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注册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学籍
1.未按规定录取(或分配)的学生;
2.学籍在其他学校的学生;
3.有伪造证件、冒名顶替或持假转学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
4.属违规招生范围的学生;
5.不能如期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审核确认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一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准予转学。
示范性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性高中,普通高中可以转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提供学生基本信息,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由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以下简称《转学联系表》),并持《转学联系表》分别依次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转学联系表》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
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转接。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区的高中生,须持户口本(原件)、转出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转学联系表》、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单,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经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学籍转接手续。
由我区转出到外省(市、区)的高中生,须在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转学联系表等材料,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一学期后,因未能在转入省注册学籍又要求在我区恢复学籍的,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现役军人、援疆干部、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随迁转学时,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六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同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八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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