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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在校学生

1.本市中小学生和市属二、三年级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所在学校在9月15日前通过“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之学籍子系统(或中职系统)”补充提交参保登记信息,再由市教育局于10月15日前统一汇总报送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新生,所在学校在10月31日前通过“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之中职系统” 补充提交参保登记信息,再由市教育局于11月10日前统一汇总报送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 其余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仍按原规定办理。

4.已参加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公费家属医疗的在校学生暂不参加居民医保,由学校汇总统计,并由市教育局统一提供名单给市社保经办机构。

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生,在非本市的校外教学点就读的,不纳入我市居民医保范围。

(二)困难学生(凭民政或残联的证明免缴费)

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

1.本市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重度残疾等困难中小学生,以家庭为单位分别到户籍所在街道(镇)民政和残联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其他困难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流程

(一)开立社保账户

(1)尚未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开户登记或登记“银行缴费账户”的学校,请于2012年9月15日前登陆“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之学籍子系统(或中职系统)”填报单位登记和“银行缴费账户”信息,信息录入项包括:“学校名称、学校类型、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由市教育局汇总《教育部门申办学校社保编号名册》(附件1)后,再统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开户登记和登记“银行缴费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立社保编号和密码后反馈给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统一告知学校。“银行缴费账户”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统一划扣新年度居民医保费。

(2)学校可凭社保编号和密码登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 (http://203.88.202.87:7005/gzlss_web/business/frontLogin/login.xhtml ),查询和办理相关参保业务。若使用此方式办理参保业务,须同时提交相关参保资料到学校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

(二)参保登记申报

各中小学校及市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登陆“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之学籍子系统(或中职系统)”提交学生参保登记信息,信息录入项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个人身份、户口性质(大中专非必录项)、户籍所属区(大中专非必录项)、手机号码、居住地址(或学院班级信息)、本次参保起始年度、学籍号(非必录项)和免缴人员(困难学生必录项)、是否参加新农合参、是否参加公费家属医疗、是否在非本市校外教学点就读(大中专必录项)等”。录入完成以上信息便完成学生参保登记,再由市教育局统一进行批量申报参保。对已参加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公费家属医疗的在校学生,学校要留存学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公费家属医疗相关证明。

各区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学生参保登记信息后,将学生应缴居民医保费信息分别反馈给市教育局及各学校。

大中专困难学生参保登记手续:

大中专困难学生需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由大中专学校审核困难学生上述证件,并在审核证件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后,在证件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及学校公章,收复印件两份送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件退还学生。同时汇总符合资助资格的困难学生资料,单独填报《电子报盘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学校公章,并制作电子报盘,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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