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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全面推进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树立学院良好的学术风气,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和尊严,严明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空气和环境,规范学术行为,鼓励科技创新,营造优良学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4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在职教职工和以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者。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全院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保护学院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科学研究规范
(一)在申报科研项目前,检索相关文献并论证、分析,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信息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研究方案。
(二)申报科研项目时,要使用他人成果的,必须征得他人同意。如实填写有关个人学术信息,不得伪造专家评价、签名、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务实、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注重学术质量,不得故意捏造、篡改数据或其他资料,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四)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如期结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及时提供书面说明,申请延缓结题。
第五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造假、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对科研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研究成果不得重复发表,禁止一稿多投。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情况说明。
(四)凡接受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结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教职工在岗、学生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属于学院,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署名,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六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审制、回避制、民主表决制和结果上网公示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进行登记、填报、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登记或填报,客观、全面、准确地介绍与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不按学院规定漏报、错报登记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据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为己有,不准改动署名排序,不准擅自改变成果性质,不准夸大业绩。评价措辞应严谨、准确,慎用“国内领先”、“国际领先”、“首创”、“首次”、“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四)学院学术风气建设指导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合理的原则。不得违反评价程序和评价制度;不准泄露评价成员名单、评价议程、讨论过程评审成员的个人意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评审专家应遵循秉公持正的原则,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者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真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与被评者关系亲疏,拔高、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损害学院和他人利益。